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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你好,我想问下,离婚房子的分配问题,我老公是上门的,房子是结婚前我爸妈造的,装修是我老公拿出的钱来装修的,我们在一起有十五年了,我现在想离婚这房子男方有份吗

离婚 2019-01-02 15: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1、首先需要有婚后的共同房产才涉及到离婚分割房产问题。
    2、如果是共同房产,那么房产证上需要有2个人的名字,才能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
    3、共同财产,按照人数的多少,平均分配,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就需要按照2个人,对房产进行估价,然后评价分配。如何处理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问题。
    (一)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有证据证明配偶实施家暴,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国有化和征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的房屋,一般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由于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不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其出具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法律上讲,小产权房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是不明确的。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产权房所有人对小产权房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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