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8年9月12日加入一家公司,并于2019年1月支付了三个月的工资。2019年3月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工资。(前提:非公司资源的分配是通过领导的协调来实现的。)然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书面规定应按月支付。由于公司原因,未按时支付;加入公司前未按约定开户缴纳社保,但每月工资扣除个人应承担的总金额;我没有申请辞职。2019年3月26日,公司发出临时口头解雇通知,不愿意支付我2019年3月的工资。背景:我申请了一个文职职位,自从加入公司以来,我还没有配备过办公电脑。我用我自己的家;春节以来,没有提供任何办公空间。我在家工作。问题:1.关于经济补偿,应该只支付基本工资还是包括所有补贴?2、本人未申请辞职,公司临时口头发出辞退通知。如何计算通知的赔偿?3、如果工资未按时发放,以后补发,是否有经济补偿?如果是,如何计算?4、对于上述问题,我想知道在本案中对应的原第5条,我也想离开,我可以要求什么样的经济赔偿?
劳动纠纷
2022-07-27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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