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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中介买房子,但是我和卖方在过户方式有分歧,导致无法过户,这期间是中介在卖方和买方之间协调过户。迟迟无法过户时卖方其实已经违约了。因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过户。中介无能导致。

最终是我跟中介要了卖方的电话,我自己直接跟房主联系解决了过户问题。我是不是可以少交中介费?

房产纠纷 2019-01-09 11: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买受人一般违约,出卖人仅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使合同继续履行
    实践中,很多房屋买卖出卖人和中介人员不能区分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误认为买受人出现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便可解除合同。而实际上,如果买受人违约,但只构成一般违约,且买受人愿意并且能够继续履行,特别是买受人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出卖人不能行使要求解除合同,应通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使合同继续履行。
    2、买受人根本违约,出卖人方可解除合同
    买受人出现根本违约时,出卖人获得合同解除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出卖人在具有合同解除权情况下,继续接受买受人的履行,应视为出卖人以实际行为放弃了其所具有的解除权。从防止滥用解除权的角度,一般不宜认定出卖人可要求解除合同。
  • 因未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引起的纠纷
    买方付了定金后发现房子的朝向不是中介告知的南北朝向,或者发现房子渗水,这些情况在第一次看房时没有发现,买方于是提出退房,但此时房东不肯退还定金。买方能不能向中介索赔定金损失?
    这类案件买方败诉率非常高。
    房产中介只是居间方,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的媒介服务。中介只是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房东的描述将房屋的情况告知买方,“看房”会产生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即“认可房屋的现状”,包括朝向、位置、格局、质量、装修等等,买方看了房又认为自己没有看清楚而提出退房通常不会被法院所认可,除非有证据证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缺陷。
    即使中介有意误导,买方也很难就被中介误导的事实进行举证,因而会将自己陷入很不利的地步,所以买方不能轻信中介或房东对房屋情况的描述,一定要自己亲自查看,仔细询问。

  • 1、在房产交易中,若是由于卖方的个人行为造成交易无法继续履行的,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卖方不但要把已收取的定金返还给买方,还要依法赔偿买方的损失。
    2、房主签约后却反悔,购房者的利益变得十分错综复杂,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为定金的两倍,但也要看合同具体约定的数额是多少,如果约定数额很大,那卖方届时就很可能是得不偿失。
    3、也有多种情况的发生,比如卖方因转让房屋处于查封状态而致使买方无法过户,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因此无论是否因卖方过错导致房产被查封,卖方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 房产中介工作员工应当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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