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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10年入职一家小物业公司至今已6年,公司一直没签劳动合同,社保也是从2014年6月才开始交,也没有什么节假日的双倍工资,现在公司要求我们补签合同。请问1、如公司要求补签合同我们该怎么做才对我们有利。2、社保可否要求补交前几年的,具体怎么做?3、节假日加班补发工资要求?请专业人事指点。谢谢了!公司一直没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什么节假日的双倍工资,具体怎么做?节假日加班补发工资要求?

劳动纠纷 2019-03-09 15: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中对加班工资的规定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日工资基数的150%,休息日是日工资基数的200%,国家法定休假日的日工资基数的300%。
  •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应该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也就是用工之日起的30天内进行社保的缴纳,也应该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参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关于合同补签,一般说,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时间应以最后签订的时间为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例如:阿婷(化名)在2010年8月入职到一家商贸公司做营销人员,当时签了一份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2010年9月,阿婷试用期满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并没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去年3月,公司才给了她一份从2010年9月到去年4月的劳动合同让其签字。阿婷认为,在工作期内,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给予双倍工资予以补偿。公司在该合同上的注明日期是职工试用期满后的时间,即2010年9月,阿婷在签订时填写的则是签订劳动合同当天的时间,即去年3月。  之后,该公司又与阿婷签订了从去年4月至今年5月的劳动合同。但没想到,去年8月,该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函,表示公司因为“征地拆迁的不可抗拒”因素要提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10月份发放工资时,该公司表示“因为在公司搬迁过程中,员工出现不良行为”,所以不给职工经济补偿。而职工认为公司的经营地根本没有拆迁,公司是为不给赔偿找借口,因为之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也没证据显示职工存在任何的违规行为。  对此,律师表示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用工的情况,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时间应以最后签订的时间为准,即职工签订的去年3月,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因为公司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予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告知:未签合同不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却免除支付双倍工资责任的情形分以下三种类型,分别表述如下:  
    1、新员工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此情形下也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2、老员工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我们所讲的老员工是指至少签订了一次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老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并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但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特殊困难不能及时签订、续签  律师在大量的裁审判例中发现,仲裁员或法官在企业遭遇特殊困难不能及时签订、续签也能网开一面。我们认为,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履行诚信磋商的法定义务,属于履行不能,可以谅解,故这种不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或续签的状态,也可以豁免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又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只有经与员工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且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如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拒绝加班的,不能作为违纪处理。
    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种情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由于突发情况等,如员工拒绝加班将对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也不能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譬如,由于临时发生堵车等情况,造成公交车晚点的,即使过了下班时间,司机和售票员也不能扔下乘客和车辆不管,这时延长工作时间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员工一般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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