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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拆迁协议上被拆迁人写的是老人名字,同户口下有两子,到回迁时,老人已去世,拆迁协议签订时,拆迁办的人已经与我们做了房屋更名补充协议,并老人已按手印,以及拆迁办的人在场证明并签字。现在到了回迁时,拆迁办说要到公证处公证,这样合理吗?老人还有其他子女单独签的拆迁协议,并且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都已按自己要求得到补偿。由于家庭问题,子女之间存在矛盾,其他子女在拆迁后并未再继续赡养老人,请问这还会出现其他争端吗?拆迁协议上被拆迁人写的是老人名字,拆迁协议签订时,由于家庭问题,请问这还会出现其他争端吗?

拆迁补偿 2019-03-16 17: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房屋的产权人,要看在拆迁办变更的拆迁协议的内容,如果将被拆房屋变更为您的名字,那么该房屋就不是您父母的财产了,如果有其他的约定,那么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至于过渡费,也是同样的道理,因为该费用是给被拆迁人的,所以还是要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来确定被拆迁人,进而确定过渡费的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老人去世,所有的子女都有继承权:1,如果老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所有的子女都是遗产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
      2,继承法里规定的子女,是指所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且男女平等。
  • 公证所需要的材料,须根据公证事项来决定。如果是婚姻关系公证(一般是涉外民事关系与继承关系)只需要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比如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则需要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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