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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4年7月在某南宁网络科技公司上班,2014年11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年,期间2015年7月和2015年8月有参加公司的业务培训,均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内容为:签订协议后必须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否则赔付出差费用2500+1919元,共4419元,2015年11月份公司从我工资里扣除1000元培训费,之后我没有告知公司就离开公司了,还有就是工作一年了,公司未曾给我买过保险,也未有医保卡之类的东西给我,但是工资里扣了3个月的保险费,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的合同也都没有发到本人手上,,公司拿培训协议的合同到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我赔付培训协议的费用4419元和离职损失,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的合同也都没有发到本人手上,公司拿培训协议的合同到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我赔付培训协议的费用4419元和离职损失,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

仲裁 2019-05-11 11: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界定培训性质是属于岗位适应培训还是综合素质延伸培训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从事该岗位工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电工必须有电工上岗证,其领证的培训就是岗位适应性培训,这种培训的费用不应该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再就是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培训费,应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条款,否则不能索赔。
    而综合素质延伸培训则是与从事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非必要性的培训。此类培训如果写入合同条款,那么如果违约就需要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的全额费用。
    法律上对于这类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的基准原则,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的大原则才是有法律效应的。
  • 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突然离职的,劳动者离职之后用人单位批准之前这段时间,作为旷工处理。
    劳动者旷工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赔偿。劳动者应当赔偿给用人单位的金额,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劳动报酬中扣除。
    经扣除,劳动者劳动报酬仍有剩余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补办工作交接手续后支付给劳动者。
  • 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认为: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按照实际来核算费用。  
    2、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外地去培训,或者是为了得到某种资质,需要送到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一般用人单位内部的岗前培训,安全培训,职业培训等不属于此类范畴。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其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一种投资性经营行为,因为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提供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的投资期待丧失。因此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平衡双方利益。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服务期协议存在的条件,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已经不能约定服务期了。实务操作中一般指外部培训,企业内部的职工培训不属于本法所说的专项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在服务期协议中应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没有服务期约定的,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这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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