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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订婚以后,男方给了女方彩礼,和三金以及见面礼,一年后女方提出分手,理由是男方有性功能障碍,但其中女方有怀孕后流产,男方向女方提退钱,女方只肯退彩礼,不退三金以及见面礼还有同居其间男方给的大笔钱,这是对的吗

离婚 2019-01-07 14: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恋爱中赠送的礼物。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彩礼的内涵,所以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但按照通常的观点,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而男女双方在谈恋爱中相互赠送的礼物只是维系感情的一种方式,还很难说是为了缔结婚姻的目的。
    因此,恋爱中赠送的礼物并不属于彩礼的性质,故不能按照彩礼要求返还。
  •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如果存在第
    二、第三项的情形,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如果女方不退,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退。如果不存在第
    二、第三项的情形,女方不退,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退,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 婚姻法未作此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出轨,男方可以起诉离婚,但以此诉讼离婚不符合退还彩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你好,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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