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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有一套房产,父亲前年去世。把自己的50%已经给小儿子继承。妈妈想把自己的50%赠与小儿子。应该怎么到房户部门办手续。

继承 2019-01-08 18: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父母以书面、公证的形式明确房子是赠与儿子个人,且将房子仅登记在儿子个人名下的话,可以认为是对儿子个人的赠与,房子是儿子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儿子将其妻子的名字也登记在房产证中,可以视为是对其妻子的赠与,其妻子对该房子也享有一定的份额。
  • 办理赠与公证,再办理房屋过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2、赠与人的精神健康证明。根据个案情况需要由医院的精神科或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如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等;
    3、财产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存单,股权证明等);
    4、财产来源证明(如购买合同、购买款的发票、继承/赠与公证书、财产判决书、调解书等);
    5、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未婚/未再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等);
    6、受赠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
    7、赠与合同草稿(同时携带电子稿);
    8、根据个案情况,公证员审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物权法》《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公证后,还要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房产才发生物权转移。所以办理完赠与合同公证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否则,一旦赠与人或受赠人之一去世或反悔,不能同时去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可能会导致登记过户不能等后果,甚至会引发新的纠纷。
  • 父亲去世后遗产继承有如下方式:
    第一,遗嘱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二,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 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亲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父亲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
  •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赠与合同如果明确了归一方所有就无需分割,但赠与合同没有明确的就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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