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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的问题

本人与静安区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现在已经3年,去年的合同应该于今年3月份到期,到期前公司已与我签订了新的一年期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没有给我一份。

最近我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公司多次挽留,我已决定要走,公司说2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

回家翻看去年的劳动合同,才发现有约定竞业限制,约定大致内容:

约定2年不得从事本行业,补偿金额为上一年12个月月平均工资20%(1000元),每月发放。

前提条件:必须是我到新单位报道7个工作日内将最新信息报告给公司,公司评估认为没有违反竞业限制,才发竞业补偿金,若我到新单位不将入职信息上报公司,则算我违约,不支付补偿。

若我去同行业公司上班,违反竞业限制,需要支付上一年年度工资总额的5倍(30万)

基于此,我有一下疑问,烦请律师解答:

1.?20%的补偿金,远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我自己查询网页,有说此项约定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条款不成立,不必遵守竞业限制。也有人说金额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条款成立,但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上海最低工资金额。

2.?如果我想解除竞业限制,如果与公司协商不成,还有什么办法?

3.?如果我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去同行业公司,而同时公司也未支付竞业金算不算违约?

4.?公司规定的必须先上报新入职情况才付竞业金,是否合理?

5.?如果我去同行业公司上班,没有上报入职情况,公司也没有支付竞业金,公司能否追究我违约?有没有时间限制?

谢谢律师!麻烦专业律师给出详细的答案,再次谢过?

合同纠纷 2019-01-08 07: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企业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3个月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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