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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已故人士的登记事项证明书?本人颜碧枝,现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R838321(8),2005年与香港籍陈玉辉在大陆登记结婚,丈夫陈玉辉在2012年因病去世了。现欲申请我儿子(陈玉辉的继子)来港定居照顾本人生活,要提交的资料也已经提交给内地相关部门了,还差一份我丈夫陈玉辉在香港的登记事项证明书(主要目的是证实我与陈玉辉在港有无生育及收养儿童,方可受理我的申请),本人也曾多次前往湾仔事务大楼办理,因情况特殊,不属于四种申请理由之一,一直办不了。请问,我该怎样才能获取我丈夫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希望贵处给予帮助,万分感谢!!关于申请已故人士的登记事项证明书?本人颜碧枝,要提交的资料也已经提交给内地相关部门了,我该怎样才能获取我丈夫的《登记事项证明书》?

劳动纠纷 2019-05-29 06: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内地结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2、禁止结婚的条件有: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都要到场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办理结婚证规定是手续证件齐全前提,当场可以领到结婚证。
    涉外婚姻,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中方公民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部门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的话,有专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所以这对异国夫妻要结婚的话可以到当地的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去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按本国的婚姻法中的规定来办理。
    外方当事人需要出具有效护照,所在国家无配偶公证书,中方公民需要出具身份证,户口本。

  • 1、婚姻登记是对事实行为的登记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具有法律事实的特点,婚姻登记只是对当事人之间婚姻情况变动的合意进行如实记载和确认,使得其合意发生效力。该行为是中立的,不存在赋予申请人某种利益的事实。
    2、婚姻登记是以登记为绝对权生效的要件;
    婚姻虽然属于私权领域,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结婚,为男女双方按照自己之意愿,选择中意之配偶,建立幸福美满之家庭,应基于男女双方之自由意思而成立,国家公权力无介人之必要。但婚姻涉及当事人身份的变更,与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亲属关系和整个社会的人伦秩序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当事人身份权利的正当性需要一定的公示形式予以确认。婚姻登记源于婚姻的社会性,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达到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其实,各国历来均要求结婚需要具备一定的公示形式,无论是宗教式还是登记式等,都是为了达成公示的目的。
    3、婚姻登记本身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职能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是婚姻登记机关针对特定婚姻当事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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