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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项目减少,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30天前告知函形式告知,到30天时,进行协商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以个人原因为由的。在签解除协议前,问人事部相关人员,因本人目前无法确定是否怀孕,如果签字后,发现怀孕,并是未解除劳动合同前怀上的,该协议是无效的还是有效的,对方回答那肯定以相关法律为准,我再次确认怀孕的日子是之前的时,这张协议就是无效的咯,对方说是按照法律认定,在这个之前的,那就是在这个(协议)之前的。当时对话是录音的,对方给我的反馈,我理解的意思是,我怀孕只要确定是在签解除协议之前,该协议是无效的。那么请问,这对话的录音是否可以做为证据,去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合同或是要求增加补偿金

(人事的相关人员没有说到无效这个词过。但在我在最后又再次明确问到如果后面发现怀孕,是在这个之前(签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意思),那这个(指协议)就是无效的?对方(部门经理)回答说那就根据法律的认定,它认定是在这个之前的,那就是在这个之前的。在录音过程中,对方没有否定我的说的发现怀孕是在签解除协议之前话,该协议是无效的说法。是否可以理解为对方默认我的说法咯?)

劳动纠纷 2019-01-07 08: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只能去找劳动局的仲裁委。可以找些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后,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 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劳动者已经提供工作的,需要支付劳动报酬,金额按照同岗位或者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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