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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六级伤残津贴是扣除保险后不得低于天津最低生活费吗

保险纠纷 2018-07-15 2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如果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 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认定工伤的。死者近亲属收集证明死者身份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证人证言等,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亡标准待遇处理有关赔偿问题。amp;lt;amp;lt;工伤保险条例amp;amp;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以上就是无合同工伤死亡问题的解答
  •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
    0.4;

    28)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3;

    29)一眼矫正视力≤
    0.1,另一眼矫正视力≥
    0.2;

    30)双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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