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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您好!我是2011年的一名工伤患者,鉴定为四级伤残,现在有点问题想咨询:单位上缴工伤保险基数是以1574元,而我的工资收入是2000元(单位发放工资是以一部分发在工资存折,少部分是打领条由老板签字领现金,我手上只有受伤前四个月领现金的凭证及存折复印件证据,前面的只有存折凭证。)其伤残津贴及补助金差额应由单位支付吗,及以后更换医疗辅助器具费用是否能找单位要,(我受伤的是眼睛,专家说以后要3至5年更换一次义眼片)。

保险纠纷 2018-09-18 13: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到办理退休改发基本养老金时终止,但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直至死亡时为止。  
    被鉴定为工伤五至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支付到办理退休或者劳动关系终止之时止。
    被鉴定为工伤七至十级的:没有伤残津贴。
    不同伤残等级,伤残津贴发放比例是不一样的,但是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85%;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7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6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告知具体的地区,一般是以终止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度。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
    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根据工伤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6、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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