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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问题是:家里的房子是乡下宅基地自建房。父亲有兄弟2人,大哥在外建房,父亲作为小儿子跟父母(即爷爷奶奶)一起住,宅基证上显示我家建房时保留了爷爷奶奶的原30平方的。宅基证上的名字为父亲、母亲、我、爷爷、奶奶、姑姑(做宅基证时姑姑年满18但未出嫁,但按当地规定这样的不做平方,因为是要嫁出去在婆家一起打报告申请建房的,所以娘家不可能申请平房不然以后建不了自己的房子)其中我因为是独生子女一个算2个,所以实际宅基证上是7份。现在我爷爷已过世10多年了,近期因为了将我儿子的户口迁进我家遇到困难,派出所要宅基证上所有人到场签字,而爷爷已过世,那就需要爷爷的所有子女到场也签字,因为设计遗产继承问题,但是我父母一直以为爷爷奶奶的名份只有当初保留的30个平方的宅基地使用权,现在这30个平方上的房子也是我父母出钱建造的。请问律师,像我家这种情况以后遇到拆迁等问题或析产或遗产继承公证的话会被怎样分配?家里的房子是乡下宅基地自建房。但是我父母一直以为爷爷奶奶的名份只有当初保留的30个平方的宅基地使用权,像我家这种情况以后遇到拆迁等问题或析产或遗产继承公证的话会被怎样分配?

继承 2019-02-07 11: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房屋析产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协议离婚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果证中没有图的可不提供,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
    (6)、私有平房还需提供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图、表两份。
    其中一份在受理窗口提交,另一份在领取新房产时在制证窗口提交,由工作人员直接粘贴在房屋所有权证上;
    (7)、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
  • 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按《继承法》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平均分配。
    拆迁中涉及到的农村房产问题,被继承人应当是需要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权人。
    目前,在实践操作中,能够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文件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审批表》、《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新建房屋审批表》、《翻建房屋审批表》等。
    在认定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被继承人时,还要结合村集体、所属区县的档案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留存的宅基地权属状况的证明文件。
    如果拆迁在没有变更为老人的产权前,该房产在法律上依然是原房主的,不能分割。
    只能先以原房主的名义拆迁,待回迁后,先办成原房主的名下的房产证,再由原房主出手续,办理过户。
  • 确定财产归属的关键是区分财产取得时间。财产是在婚前取得,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则认定为个人财产。反之,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如无特殊规定或约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论。就本案而言,财产1是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2根据《婚姻法》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17条规定的“所得”是指权利取得时间,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法定遗产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亲自到公证机构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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