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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当上海外国语大学 学生徐颖离开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时,店门口 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徐颖离店,并 引导徐颖穿行三处防盗门,警报器仍鸣响,徐颖遂被 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 器对徐颖全身进行检查,确定在徐颖的髋部带有磁信 号。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徐颖解 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店方未检查出徐颖身上带 有磁信号的商品,方允许徐颖离店。徐颖认为自己在 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无端遭到搜身,被两次脱裤检 查,心理受到极大伤害,要求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 公司以及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公开登报赔礼道 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屈臣氏公司四川 北路店则认为,徐颖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后才对其 进行必要的检查,不构成侵权,因而,拒绝赔礼道歉 和赔偿。于是,徐颖拟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根据以上内容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不构成侵权,和赔偿。诉讼。根据以上内容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诉讼 2019-05-17 17: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能获得精神损失赔偿的情形: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 原告:邱××,女,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误工费x元,交通费x元,护理费x元,住宿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精神损害赔偿费x元,合计赔偿x元;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与原告发生xxx、、、、、、事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原告认为,被告损伤原告身体,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年 月 日
  • 房子的产权认定是以签订合同为准,不是以获得房产证的时间为准。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若是婚后买的,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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