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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村进行乡村改造建设,自15年7月份我们一家4口就居住在亲戚家,当时也没有建立房东与租客的关系。我们四口人的卧室和亲戚存小麦房间间隔一面墙,墙面有两个门口(木门长期关闭)。在今年9月14号凌晨我们一家四口几乎同时出现头晕、腹疼、呕吐、四肢无力等症状。当时以为是吃了13号在超市购买的鸡腿有问题,所以去医院治疗时告诉医生我们一家吃过鸡腿。当时医生认为是食物中毒。小女儿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警察在我们卧室的隔壁存放小麦的房间,发现有我亲戚熏蒸小麦防虫、防鼠用的药物“磷化铝”,亲戚在放药前也没有通知过我们。现在孩子的尸检报告里也没有明确就是磷化铝所致,只是写到:“磷化铝干燥时稳定,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后,会分解放出高效剧毒磷化氢气体,磷化氢气体经呼吸道被人体吸收,主要作用于中枢精神系统、心血管系统和肝、肾等实质性脏器,急性中毒潜伏期一般在24小时内,大多为1-3小时”,孩子的尸检报告结论是:“不排除磷化氢中毒死亡”。孩子死亡的第6天才进行的尸检,不知道是不是因为间隔的时间太长,还是磷化氢气体挥发的太快,才没能从孩子的身体里检测出有毒物质。警方经过排查,现在已经是排除了食物中毒。现在孩子的死亡鉴定不明确。公安局说我们这不属于刑事案件,并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我现在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就是磷化铝导致我全家人中毒,以及不满三周岁的孩子死亡。事情已经过去近三个月了,我想为死去的孩子讨个公道。孩子的尸检报告结论是:现在孩子的死亡鉴定不明确。并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我想为死去的孩子讨个公道。

损害赔偿 2019-05-19 19: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有刑事案件,另一方可以离婚吗:离婚有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但对在押服刑人员,法律规定不得适用协议离婚。因为在押服刑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很难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大多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并列,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所谓立案监督,就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的,对刑事案件立案实行诉讼监督的法律监督方式。  通过立案监督,可以保障法律能够得到及时、统
    一、正确实施,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控告,由检察机关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再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依法监督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处理。
  •   没有立案之前不可以请警察协助调查。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 一、人民法院最快当场立案,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最迟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二、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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