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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村进行乡村改造建设,自15年7月份我们一家5口就居住在亲戚家,当时也没有建立房东与租客的关系。我亲戚房子的结构是这样的:北房屋一共是11间,从西数第一间是我们的厨房,第二间是我们一家4口的卧室,第三间是我亲戚家存放小麦的房间,第四间是客厅,第五间是我父亲的卧室。第六间至第十一间用来养鸡。我们四口人的卧室和存小麦房间间隔一面墙,墙面有两个门口(木门长期关闭)。在今年9月14号凌晨我们一家四口几乎同时出现头晕、腹疼、呕吐、四肢无力等症状。当时以为是吃了13号在超市购买的鸡腿有问题,所以去医院治疗时告诉医生我们一家吃过鸡腿。当时医生认为是食物中毒。小女儿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警察在我们卧室的隔壁存放小麦的房间,发现有我亲戚熏蒸小麦防虫、防鼠用的药物“磷化铝”,亲戚在放药前也没有通知过我们。现在孩子的尸检报告里也没有明确就是磷化铝所致,只是写到:“磷化铝干燥时稳定,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后,会分解放出高效剧毒磷化氢气体,磷化氢气体经呼吸道被人体吸收,主要作用于中枢精神系统、心血管系统和肝、肾等实质性脏器,急性中毒潜伏期一般在24小时内,大多为1-3小时”,孩子的尸检报告结论是:“不排除磷化氢中毒死亡”。孩子死亡的第6天才进行的尸检,不知道是不是因为间隔的时间太长,还是磷化氢气体挥发的太快,才没能从孩子的身体里检测出有毒物质。警方经过排查,现在已经是排除了食物中毒。现在孩子的死亡鉴定不明确。公安局说我们这不属于刑事案件,并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我现在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就是磷化铝导致我全家人中毒,以及不满三周岁的孩子死亡。事情已经过去近三个月了,我想为死去的孩子讨个说法。是不是因为间隔的时间太长,现在孩子的死亡鉴定不明确。并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我想为死去的孩子讨个说法。

离婚 2019-05-13 20: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并列,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所谓立案监督,就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的,对刑事案件立案实行诉讼监督的法律监督方式。  通过立案监督,可以保障法律能够得到及时、统
    一、正确实施,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控告,由检察机关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再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依法监督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处理。
  •   没有立案之前不可以请警察协助调查。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 法院立案后会怎么通知原被告,即法院送达的方式,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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