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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我在一个单位工作了将近两个月。发工资后。有一天我旷工了一天,但我的领导不让我去。也就是说,我辞职了。但是合同上写的旷工扣除了三天的工资。他们现在还有将近20天的工资不给我。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22-09-02 0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 如果提前15天离职,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应当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用人单位需承担损失的举证责任。对确实造成损失的,可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
  • 讨薪属于劳动争议,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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