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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 准的依据有哪些?吉林省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 准的依据有哪些?

损害赔偿 2019-05-10 18: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游客作为一个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或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以及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游客想最大限度得到赔偿,最好的办法就是谁有赔偿能力就应当首先起诉谁,而不是图省事、省钱,以合同违约起诉旅行社。当然,在旅行社中,比较大的旅行社是有相当实力的,如果以违约之诉起诉,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没有问题的。
  • 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赔偿?
    1、双方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游客可以选择旅游合同纠纷起诉旅行社也可以以侵权纠纷诉讼事故双方和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旅行社。
    2、单方交通事故或旅游车全部责任的,如果旅游车与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游客可以将他们同时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是旅游车方原因发生事故,游客既可以选择诉讼旅游车方也可以诉讼旅行社,旅行社对选任旅游车有过错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可以要求对方按照责任比例和交通事故理赔标准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如果就损害赔偿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的,上述的赔偿费用也需要受害人一方先行自己计算,法院是不会帮着计算的。
    受害人一方提出要求后,法院只决定支持还是不支持,要求赔偿多少是当事人自己计算的。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存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种不同标准,也就是所谓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确立了以下城乡认定标准:  首先是户口标准:城市户口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农村户口的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其次是“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并列标准:农村户口的,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户口的农民进程务工、经商、居住,其人身遭受损害的,应当适用城市赔偿标准。
    对于户口在农村,要求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的,必须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能够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暂住证和收入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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