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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强制调岗,由原来的计时工资调为计件工资,经过谈话后领导说两个选择,一个是服从一个是辞职,请问这个算是变相辞退吗?

劳动纠纷 2018-12-28 06: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的,则公司需要与您协商一致才可以调整您的工作岗位,您也可以拒绝,并要求公司继续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给您提供劳动条件并支付工资。如果公司因此解雇您的,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您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您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您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强制调岗的行为违法: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调动劳动者的岗位的。因为,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劳资双方处于一种谈判状态,地位平等,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经确定即对劳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所以,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岗位时,必须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还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 并非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均需支付补偿金,员工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辞退补偿金即可辞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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