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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跟我女朋友分手了,之后因为一些原因一直没能复合,每次基本都是对方提的分手,在和她交往的过程中给对方花了很多钱,有生活开支还有对方遇到一些事情之后帮她解决的一些事还有她借的,前后加起来有七万多元,现在要求对方还一部分钱,但是对方一口咬定说是我在追她的时候这些钱都是正常赠与她的拒不归还,有半年的转账记录大概有三万多元,之前的因为查不到记录了,我们是异地恋,我跟她交往有快三年了,她之前有结婚没离婚,后来我知道后觉得她很不幸就没和她分手,去年她离婚了之后就和我玩分手,我和她没有开过房的,这种情况下我能要回来这笔钱吗?我跟我女朋友分手了,去年她离婚了之后就和我玩分手,这种情况下我能要回来这笔钱吗?

离婚 2019-03-14 13: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  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  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
    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
    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
    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 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双方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也就是说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要回,钱如果是调解已经赔钱了,或者是法院判决已经赔钱的,你可以不用管,如果对方不满意,他会到法院去起诉(只针对调解),等法院判决该由你赔多少你再赔。如果起诉,他会将责任人和保险公司一起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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