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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市工商贸易公司在 1993年 5月 10日开办公司,曾向原告某市兴华贸易公司借款9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4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第三人某市外贸进出口公司曾购买了其电视机、冰箱等共计180万元,应于1995年4月底支付货款,待这笔货款入帐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了还款协议。

协议规定,被告应于1995年4月底以前还清所欠原告全部借款。至 1995年5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向第三人了解情况,该公司提出,已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另外160万元被告同意由第三人在1995年10月底前全部还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以资金紧张,暂时无力还款为由推辞。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还款。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曾向原告某市兴华贸易公司借款90万元,被告提出第三人某市外贸进出口公司曾购买了其电视机、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纠纷 2019-05-31 14: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权利人一方提出申请,义务人一方有履行义务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起诉公司法人欠款可以一并起诉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与公司运营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原告的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则可以起诉股东。法律依据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民间借款不还法院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的可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
    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
    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对方如果有藏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如果对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对方确无可执行财产,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
    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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