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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迁安置补偿问题

律师好!我有亲戚家,母亲故世多年,留下92平方米的三间老宅,有宅基地使用证,姐弟三人均是权证受配人;老宅始建于1976年, 2008年12月姐弟三人约定,由大姐迁入户口并负责老宅的管理,但老宅的产权仍归姐弟三人所有。

因老宅年久失修,无法住人,2009年大姐在征得姊妹兄弟同意后向村委会申请翻建,2010年旧房翻建成了带有阁楼的洋房,且在宅基地上占地建筑面积从92平米扩大到150平方米左右,加上阁楼实际使用面积放大了一倍,2011年大姐全家入住了新房;为姐弟三人公平起见,同年大姐允许姊妹兄弟将户口迁入,并将各自子女一并迁入,户口簿上共6人。

大姐的女儿2014年结婚,2015年生了第一胎小宝宝,户口上了男方家,说好第二胎上女方户口;姊妹83年到金山石化总厂参加工作,婚后一家三口单位分配了一套50平方米的公寓住宅,1997年根据政策优先购买了该套房,已成为了产权房;随着儿子的长大(目前儿子已27岁),越来越感觉房屋狭小,加上金山石化工业区不适合老年人居住,所以2015年姊妹到龄退休后打算搬回来住,但因儿子尚未成家,所以暂未回来住;兄弟1997年另一处宅基地房屋动迁时,以房还房安置了二套商品房,但当时其儿子户口不在动迁的房内的,目前儿子已23岁,且户口已迁入了老宅内。

大姐原考虑此翻建的老房作为今后姐弟三家退休后的养老基地,没想,老房因公路拓宽面临市政动迁;请问,像此种家庭情况,政府将如何安置、如何补偿?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2-27 21: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证)可以过户给当事人的女儿,前提是家族成员协商一致,并符合如下条件: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 房屋动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1、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需要经过当地城乡规划部门进行规划,然后,再逐级报请乡镇政府、县级政府审批。
      
    2、未经当地规划部门规划许可的,属于违法建筑。
      
    3、虽经过规划部门规划许可,但未经县级政府审批的,也属于违法建筑。
      
    4、即使即经过规划许可,也经过政府审批同意,但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出售,不能出售给外村村民。出售给外村村民的,买卖关系无效。
  •   宅基地使用人死亡,如果在死亡前宅基地已经被征收,那么征收补偿款可以作为使用人的遗产来继承。  继承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时候,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才有第二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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