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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通过劳务派遣签的合同,在单位上班已经有8个月了,说岗位取消,要把我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我该怎么办,已经签了2年的合同,希望得到你的帮助。通过劳务派遣签的合同,在单位上班已经有8个月了,要把我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3-10 18: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后,如果当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没有进行约定,佣工方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这时候积极主动帮助派遣职工办理向佣工方索赔对派遣方有利,否则员工可以起诉佣工方连带起诉派遣方。

  • 1、【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厂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倘若工厂不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工厂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你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倘若工厂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话,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医疗费应由劳务公司和工厂负责,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辞退的法律分析:  
    1、如果公司的岗位确实取消,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才可以裁减人员;  
    2、如果公司未依照以上程序进行裁员,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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