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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这边开发商抵押工程款给我抵押两套商铺,我现在要求过户应该注意什么?现在五证齐全,但房产证没有,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综合法律 2019-01-10 00: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5.已交清全部出让金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及地价款交纳情况核实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6.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  
    7.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工程施工合同(复印第一部分)  
    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10.商品房预售方案  
    11.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  
    12.属于绿化隔离地区内的项目提供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
  •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开发商未按法律规定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2、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因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购房者未能按约定和规定期限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超过一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
    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
    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
    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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