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7月5日上午11点40分,我表哥在上班外出办公时,刚出大门口,即碰上一个东北人驾驶的汽车,之后,我哥的车尾随他行驶,以后对方车辆过于慢,我哥便超车出去,结果对方也超车出去,我哥又超出去,后对方也超出去,结果到了十字路口,正好碰上红灯,后我哥准备又拐,对方不让,后我哥开车右拐不小心触碰了对方车辆,后对方车辆开出去又将我哥车辆扁住,之后,对方车辆下来一个女的,开始破口大骂,我哥车上副驾驶的人随即也下车,开始互骂,之后对方车辆驾驶人下车拿的刀子随即走向我哥的门口,踹了两脚车门,之后,将车门打开,用刀子捅下我哥,当时一刀就在心脏上,后我哥夺刀未成,被连刺两刀,后我哥开始跑,后,对方又从后背捅了三刀,后对方跑出去向肚子连捅好几刀,随即,我哥倒地,一共捅了11刀,当时根据判断,人已经死亡,之后对方司机将我哥开车送至医院,我哥车上的人由于上年纪,事发突然,前后历时10几秒,故未及时上前制止,及时报警,之后警察在医院将对方逮捕拘留。现在的情况是,刑警队给出的答复是故意伤害致死案,现在我方不服公安局的调查结果,及给出的定论。像这样的情况,我方该如何做?我们是否应该请刑事案件律师?对方的女方是否也被拘捕,是否也有责任,对方的经济情况是否该被冻结。校方已经上报工伤,接下来,公安局让等通知,我们家属情绪比较激动,是否应该再去公安局询问案情,像这样的情况,是否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定罪如何定?是否应该请刑事案件律师?是否也被拘捕,是否也有责任,是否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刑事辩护 2019-05-10 17: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今年有明确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2条、故意杀人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故意杀人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刑法所打击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之一。
    但是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 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 也已逐步实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有计划 有目的 犯罪动机强烈 主观恶性极其深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一般按照故意杀人罪 最高量刑原则 予以处罚对于 因双方对矛盾的处理不理智 所导致的激情杀人 临时起意杀人 鉴于其社会危害性要比上述表现要轻微 在量刑上也会适当予以从轻对于 受害人存在巨大过错的 犯罪嫌疑人虽然存在主观上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但是鉴于受害人对于自身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巨大过错 等原因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一般适用于故意杀人情节轻微予以量刑。
    对于具体案件的具体分析 实现了司法实践之中的 罪与罚相适应的原则让犯罪分子及其家人 以及社会大众对于刑法 维护社会核心稳定 打击犯罪,实现公平正义的核心原则予以逐渐的认可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是完全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能定罪量刑。
  •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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