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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子女已经成年而没受到继父母的抚养,继子女能否拥有同样的继承权?

继承 2018-12-26 21: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有继承权。那么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呢?   法律规定,有抚养关系的子女有继承权。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一般实务中认定标准主要表现为:   
    (1)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   
    (2)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和关怀培养继子女的成长。   相关法条: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对于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继父母离婚后,仍有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利。
  • 因家庭承包还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继承权不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赋予公民对耕地承包的继承权,会出现以下导致农村耕地承包合同履行失控,日益减少的农村耕地变得更加紧张,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质和意义,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等不利影响。
    譬如继承人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额明显多于其他村民,有违公平原则。再如继承人系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耕种,出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争田夺地的混乱局面。
    这有违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收益权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的性质,而且侵犯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利益。
  • 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相互拥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有无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反之亦然。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则相互之间无继承权。如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未成年继子女被生父或生母一方带走而继父或继母又终止抚养的(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的除外),原已形成的抚养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无相互继承权;如离婚时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仍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有遗产继承权。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享有双重继承权。养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生父母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完全可以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对其生父母享有继承权。同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仅可以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也可以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总是的意见》第21条就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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