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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1990年12月——2003年8月在部队服现役,2003年年底从部队转业,2004年10月被驻马店市民政局军转办安置到驻马店市蓝天集团,属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2007年7月蓝天集团与平煤集团合并,由平煤集团控股,成立平煤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属国有股份制企业)。2016年4月,由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煤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甲醇厂)经营困难,公司实行人员转岗分流、买断工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作为国有控股企业,更应该依据国家相关的政策做好员工安置工作,在公司下发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有几条仍属于霸王条款(相关协议的制定既没有召开职代会研究、也没有选出职工代表进行讨论,而且在补交“五险一金”、失业金等问题上也是含糊其辞),因此本人在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额事项方面与公司产生纠纷,主要是因为本人在部队服现役时间较长,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金额补偿金中实行最高封顶(请问国家有法律规定工作年限可以实行最高封顶的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此问题,本人与其他复转老兵和公司主要领导也多次进行协商,但最终没得到合理解决,如果劳动仲裁我这种情况能胜诉吗?请大律师帮帮忙,我这种情况该如何办。谢谢

仲裁 2019-01-10 15: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无权单方面调你的岗位,公司调动你的岗位,应有合法理由,要跟你协商达到一致,否则你可以不去新岗位,你若离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 若公司以此种理由解除你,是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 工作年限是指累计工作年限,并非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已经近五年,从新入职公司当年即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的带薪年休假按照剩余日历天数折算,不足1天的不予计算。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伤期间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的;
    2、赔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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