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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弟弟是2013年12月25日因工伤死亡,这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亊故,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为猝死,经过我们家属二年多的走访调查和他们给我们家属的材料,说明不是猝死,我们证据确凿。

(一)、死亡时间和接警不吻合,人没有死,派出所已经向刑警大队报告死亡了。

(二)、有二个死亡地点:1、浦口区高科六路1号三号公寓4楼1宿舍,2、高新区新科三路三号公寓楼409室。

(三)、高新分局和下属创业新村派出所各接到同一人(李若超)报警,10时12分和11时25分零2秒,接到指令都及时出警。

(四)、没有按法定义务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到死亡现场,12月25日上午去世到27日下午4时许才见到尸体。

(五)、尸体被人恶意破坏,第一次确认尸体和我们申请二次尸表检所看到的完全不一样,尸体严重变形,胸前大面积淤血没有了,嘴巴的血没有了(被毁尸灭证的尸体仍躺在南京浦口殡仪馆里)。

(六)、伪造尸检报告:1、有复印件没有原件(高新刑警大队王指导员话语录音),2、没有按照公安部《法医学尸表检验》检验,3、胡编乱造、驴唇不对马嘴。

(七)、高新公安分局让家属看伪造的现场,用工单位说早就没有现场,高新分局带家属看现场(有用工单位经理录音)。

(八)、2013年12月25日去世至2014年5月22日,单位仍然给他交社保。社保显示死亡待定。

等等、等等不一一举例。

损害赔偿 2019-01-10 07: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死亡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尸体的检验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需要对尸体进行检验。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管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应当另行委托检验机构或者由原检验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以1次为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ail/id
    3510.html
    三、尸体的火化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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