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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诉讼时效春节就到期了,春节前几天起诉?如果不立案,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诉讼 2018-12-31 22: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规定。《民法总则》、《合同法》分别规定,对买卖合同中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租赁合同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对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其他情况除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即为3年。
  • 借条:民间借贷关系凭证,其基础法律关系就是民间借贷。通俗地说,就是向人借钱,给人出具的借款凭证。欠条: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凭证,其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例如,借款无能力还可以出具欠条,无能力支付货款也可以出具欠条,拖欠劳务费可以出具欠条,分割共有财产时无能力给付现金也可以出具欠条,等等。总之,欠条可以产生于任何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法律关系中。  
    二、借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  
    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2年。  
    三、欠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诉讼案由应为基础法律关系。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
    (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实为民间借贷而出具的欠条  基于“借别人钱就是欠别人钱”的理解,很多人在向人借钱时出具的却是欠条。若欠条明确了还款期限,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当然容易计算。  如因民间借贷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有人认为应按最高法院有关欠条的诉讼时效批复处理,从出具欠条之日起满2年。
  • 对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
    (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所以,如果欠款数额巨大,在一定的期限内起诉了还款人后除了在接受法院的审理后,借款人也要积极的找还款人协商。如果单方面的靠法院的执行力有时候并不一定能追回欠款。所以,欠条的诉讼时效只是约束还款人的一方面,即使过了欠款的诉讼时效并不能代表不能要回欠款。如果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还款的成果几率。以上是关于2017欠条的诉讼时效。
  • 别人欠钱不还,可以到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1、立案。持身份证、借条以及起诉状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2、法院立案庭会审查你的情况,如果符合起诉的条件,就立案,并出具立案通知书,告知你诉讼权利和义务。
    3、立案后,案件会转入具体经办法官手里,法官会给对方发放答辩通知书以及权利义务告知书。
    4、开庭审理案件,做出判决。
    5、如果对方不按照判决或者裁定履行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冻结财产、拍卖财产、限制高消费,拘留等,即使现在没钱,以后一旦有钱了,随时可以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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