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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主要问题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证!这个问题是关于老人遗产(房产)分配事宜:因为他们均以去世,问题是两位老人分别于1985年和2000年先后逝去。国家房改1992年依据两人完整工龄和住房公积金等补贴将分配他们的房产转为私产。两位老人共生有5子,婚姻于1941至1985年,后父亲没有再婚。母亲工龄30年(1950年_1979年)。父亲的工龄37年(1949年_1985年)。我们对于该房产争执的是母亲的份额在这个房产中是该按他们的工龄长短来决定的吗?

谢谢!我的主要问题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证!这个问题是关于老人遗产(房产)我们对于该房产争执的是母亲的份额在这个房产中是该按他们的工龄长短来决定的吗?

离婚 2019-05-08 17: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分遗产时遗产的份额一定要均等吗?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 遗产的继承,法律规定很明确:当事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的,按法定顺序来继承,死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配偶(不管是第几婚,只要有婚姻登记证)都是遗产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应该等额分配遗产。
  •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妇一方继承父母的遗产一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遗嘱有特殊约定才为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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