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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婚,婚后夫妻共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我和妻子女儿名字,女儿未出资,为共同共有。请问离婚如何分割我再婚,婚后夫妻共买了一套房子,为共同共有。请问离婚如何分割

离婚 2019-01-20 10: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则婚后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住房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不管住房何时购买,在没有约定份额前提,住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离婚时,夫妻双方各自分得一半产权,同时承担一半债权!双方可以协议住房归一方,得到住房的,给与另一方适当的双方认可的补偿。

  • (1)住房为共同财产的,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如不宜分割使用,可根据双方住房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可参考房屋评估价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解决。
      
    (2)住房为一方所有,离婚时住房一般仍归该所有人。如另一方离婚后确实无房,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允许其暂住;也可判决无房一方另外租房居住,若经济确有困难,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有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上海市有关公房租赁规定,住房为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应依照下列原则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废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4)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公房面积较大可分室居住的,可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方应交纳一定的房屋使用费或其他必要费用。如无法分室居住,无房一方又经济困难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 房产证手续齐全,审核通过,可以办理房产证时,还是需要男方到场配合办理的。
    一、即使双方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产权归女方所有,但是在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没有办理过户之前,男方还是合法的产权人之一,因此,离婚后初次办理房产证以及转让的过户手续时,还是需要男方亲自到场配合办理的。
    二、如果男方有事,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话,可以授权他人或者授权女方代为办理,男方需向代办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持男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需持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才可以代男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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