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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签了三方协议,说正式工资有5000,公司帮忙交五险一金,后来准备上班时发现没有一金,五险从自己工资中扣除大部分,所以有点不想去了,我签了三方协议用承担违约责任吗?本人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签了三方协议,公司帮忙交五险一金,我签了三方协议用承担违约责任吗?

合同纠纷 2019-06-01 11: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三方协议协议要注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受骗,应届毕业生在毕业之前,往往先跟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一个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为三方协议,这是保障毕业生就业的一项举措,毕业生按照三方协议到单位报到以后,再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
    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有些用人单位如许多外企在确定录用时(注:在到用人单位报到前),就同时要求和毕业生签订一份类似劳动合同的协议;而更多的用人单位则要求先签“就业意向书”,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第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如果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以劳动合同为准。    三方协议之试用期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 所谓的三方协议,指的就是你、学校、以及单位公司三方之间的协议。其实签不签三方协议,关系都不是很大搜索,但这里边还是有点区别的:
      
    1、因为你是应届生,也就是说,对于你的就业,学校是有责任的,是要负责的,签了三方协议就表示你已经找到了工作了,这个学校成功的教育了你,并顺利的把你推销出去了,以后就跟学校没什么关系了。而这种三方协议,也可以做为学校就业率的一个依据,如果你不签三方协议,学校的就业率就上不去,而且以后你找上门,比如办个暂缓就业什么的,你还得挂靠在学校里边,学校依然有义务替你找工作,为你联系。如果你不签三方协议,直接跟公司合同,那就是你和公司之间的事情了。你可以根据合同自行处理与公司之间的相关事宜。根据我的经验,一般学校都是要你签三方协议的,这有利于学校就业率,甚至有的学校会在你没找到工作之时,就要你随便盖章。当然,你也可以办理暂缓就业,然后单独同公司签合同,那样就二方协议了,出了问题,你自己跟公司去解决,学校就不掺合了,不过对你来说,区别不大。
      
    2、如果你签了合同再去别的公司应聘,也不是一定不可以,这就要看合同的内容,如果合同规定了最低的服务年限,以及违约金,那么你如果跳槽,肯定就要支付违约金了,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其实问题也不大,因为公司拿你没办法。不过现在公司都很聪明,一般都有这样的条款,所以要你看清公司合同的内容。
  • 劳动合同违约,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详细流程如下: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
      a.仲裁申请书2份;
      b.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c.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
      d.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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