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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2日早上我爸爸骑摩托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长安车撞到了,脾脏被全部切除,脚也受了伤,入院后,交警给肇事者所投保险公司签了一张请保险公司代缴一万的医药费,保险公司交了那一万后就称最后再结账,称叫肇事者先交,然后就没有了音信,但是肇事者又称无法支付巨额医药费而不管,但是随着所欠医药费越来越多医院停了我爸爸的药。打电话给交警,交警说帮我们催肇事者,但是肇事者还是不来缴费。我应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9-01-09 18: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可以要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及标准有: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级伤残按照20%计算。
    7、被抚养人生活费。
    另外,还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等。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解答如下:
    对方可要求你们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如造成残疾如则以下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具体数额的计算要看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数额、交通费用票据数额、误工证明情况、残疾鉴定结果等。你方车辆有保险,应该由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限额部分你方按责任比例向对方赔偿(一般主责赔偿80%、次责赔偿40%),具体数额看有关赔偿中提交的赔偿请求的证据来计算。
    同样你方也有损害,也可以按上述项目要求对方赔偿,两方赔偿数额可以折抵,可减少你方实际承担的数额。如果你方是主责或次要责任,并未造成对方死亡,这个事故仍是民事案件,不会承担刑事责任,谈不上判刑。
    如民事判决生效后司机本人没有赔偿能力,法院不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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