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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银行签订了租赁合同,按要求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履行一年后,今年我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知税率不是之前的11.4%,而是24.5%,由于税率调的太高,我不能接受,如果我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我算不算违约。我和银行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履行一年后,如果我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算不算违约。

银行 2019-05-11 16: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的真正含义为价格中包含消费税,即消费税属于隐性税种,计算此税种的计税依据中包含其本身。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从价计征情况下: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成本+利润+消费税)X比例税率
    2、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包括以下两种A、从价计征(除卷烟、白酒.啤酒.黄酒、成品油以外的税目及卷烟的批发环节)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X比例税率B、从量计征(黄酒和啤酒、成品油)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C、复合计征(卷烟和白酒)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X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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