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五年多,2019年10月怀孕,刚怀孕2019年11月就开始请病假,现在已经6个月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未痊愈,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怎么做?让其上班可以吗,如果不来上班是否可以终止合同吗

劳动纠纷 2022-10-08 10: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因病超过医疗期,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新工作,则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其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此外还需要依法补偿劳动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在员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公司不能在此时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将合同的期限续延至员工的哺乳期结束,到时候双方再决定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如果女职工可以有证据证明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就已经进入孕期,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旅行的话,那就要支付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襄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