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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一下:我在今年一月底购买手机首付3000,贷款3588。当时协商的是12期分期 却无缘无故变成了24期。总共要还款达到7003之多。并且我也并没有看到客服所说的合同 按理说合同应该一式两份 但是我从来没有看到过这个。找客服要合同 说寄到邮箱 却骗我说已经那边显示已发送了。我每个月还款291.77元,还了五个月,近来想提前还款却被告知本金实际才还600,每个月利率1.75%加100多服务费比每月还本金多了一倍多。客服也完全解决不了问题 只说客套话,并说我是向哈尔滨某银行贷的钱,我感到更加困惑。我并不想还我认为不合理的费用,但是听说这家公司不还款会上征信并且每日打骚扰电话恐吓。请问我该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18-12-26 10: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除合同约定外,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
    一、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二、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借款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形。

    六、出借人行使不安抗辩权
  • 贷款买的车发生事故,主要看保险受益人是谁:  
    1、信用贷款,保险受益人一般为车主,直接正常报保险,进入理赔程序。  
    2、抵押贷款,受益人一般是银行,车主要和保险受益人协商,有银行出面理赔。
      
    贷款买车的都这么一个难题,车辆的商业保险存在一个麻烦:只要车子不报废,银行不用担心还贷问题,就不会主动主张索赔,受益人不是车主,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赔,而车主要使用车子就必须自己掏钱修车,保险金交了、贷款要还,而车子损失却要不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 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 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 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 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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