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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问题:甲方有产品专利并且评价报告稳定,但已经被丙方申述专利无效,在专利无效还没正式公告前,甲方让法院调解员介入进行了乙方专利侵权的赔偿调解,乙方不清楚甲方的专利出现了问题并与其进行了司法确认,约定好赔偿金额与时间。但在约定的赔偿交付时间还没到的时候,专利已经正式公布无效了,那这种情况下,乙方还需要继续履行赔偿款吗?

调解 2022-10-12 09: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处理的方式:
    1、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2、依法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被认定为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3、其他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 专利侵权行为实施完毕后即要赔偿。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或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
    (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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