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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我父亲在去世之前托别人介绍给我介绍了个媳妇,当时尽管当时我极力反对,家人也看不上,可迫于家庭压力我勉强答应了这门婚事。对方强迫我及家人索要各种首饰财务,多次要求我们摆设酒宴款待激起我无比的怨恨。

婚后肯本无法和对方沟通,女方长相比较丑陋,懒惰,脾气暴躁,愚昧封建,思想堕落不思进取,伪造假学历,遇事毫无主见,完全听取别人摆布。我虽多次劝说对方检查身体对方极不配合,故意隐瞒病情。期间多次以装修房屋购买各种家具家电为由骗取钱财,盗走我家财务更换门锁使之全部占为己有,在无法继续骗我钱财的情况下逼我净身出户离婚以图另嫁。

我们本不认识,并无感情,并且长期分居,未曾共同生活对方以结婚为由骗取我方彩礼钱首饰家具财房产检查身体等各项花费共计18万元以上,迫于家庭条件和家长的感情我无奈拖到现在。 我认为对方就是骗子,以结婚为目的骗取钱财,故我提出离婚,返还我方财产共计16万元,房产各一半,若对方要求房产及所有资产一次性支付我5万元。请问律师我状告对方骗钱是否成立?赔偿我各种总损失是否合理?谢谢

离婚 2018-12-30 07: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后购置的手饰应该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是个人专用的、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第
    (2)、
    (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 您好,已经实际生活的,一般无法索要彩礼,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如果登记没有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应当返还彩礼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
    (2003)19号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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