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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昆明佰腾数码广场买了一台戴尔笔记本,结果被坑了.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为了能买个实惠便宜的笔记本,所以特意在五一商家做活动之机到数码城购买电脑,我在佰腾数码选购机器的时候,一个叫做朗多科技公司的销售人员跟了我很久,一直在旁介绍,不胜其烦的我跟他来到了负一楼,在这我又看了我原先看上的那款戴尔灵越15r958(我的标准:i3处理器、1g独显、500g硬盘),根据销售人员的说法,市面卖3999元(活动价)的机器,他们可以优惠到3850元卖给我,但后来我提出我平常喜欢玩nba2k12(大型单机游戏)销售人员说我看上那款玩这样的游戏会很卡,显卡达不到配置要求,然后给我介绍了另一款m5110的机器,说这款的外观、配置跟我看中那款一样,但显卡能达到游戏的配置要求,但这款价格要贵上200即4050元,我想了一下还是拿好一点的吧,就跟他讲到4000元,他爽快的答应并让我填了单付了款,在此过程中,我没有看到m5110的样机,一直在看的是那款958的,直到他拿机器来让我确认封条,当面打开后才发现外观是一样的,但处理器是vision a4的,当时很不想要因为原先说的是要i3处理器的,但先前销售人员说拆封了就退不了了,我想着要是显卡真可以的话就算了,4000元就4000元吧,当时也没了解过这款机器就凭着销售员的一句显卡更强大……等装完系统回到宿舍,安装了鲁大师后对硬件检测了一番,结果内存只有320g,显卡为 ati radeon hd 6480g ( 512 mb / 戴尔 ),虽是相对较好的集成显卡,只相当于低端的独立显卡,配置跟我先前看上的15r958完全低了好多,各方面跟我原先的期望都不一样,而且还贵了200元,查看网上对这款m5110的报价,只有3099元到3499元不等,宿舍的同学比较懂电脑的都说我被坑惨了,而且这有可能是翻新机,这些我都不懂,但我还是越想越气,气了一晚上了,本来作为学生就没有钱的,想着在五一活动期间能买到实惠的,不想却被坑了,今天提着电脑到他们店里理论,我没有要退,但我想换我原先看上的灵越15r958,他原先给我的价格是3850元,但我只求给我换,但商店的经理说如果没有非人为损坏不予退换,说这是我亲自签字认可的机器,他也承认黑了我钱,说要退点钱给我可以,但就是不换,还说要是知道我是学生,根本不跟我啰嗦……我也打了315咨询,她们让我找工商部门。我想请问,在这个事情上,销售人员和我有着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他是专业人员,而我对这些不太了解,他利用我对机器的需求给我推销m5110,而实际上这款比灵越15r958差得多,更不可能达到我的需求,事后他们经理也说了可以返还我一部分钱,但不退换。这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者呢?作为异地求学的大学生,被奸商牵着鼻子走也是我的疏忽,我该怎么维权呢?还说要是知道我是学生,但不退换。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者呢?我该怎么维权呢?

消费者维权 2019-05-10 1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  
    1、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  
    2、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  关于举证的期限,一般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加倍赔偿消费者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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