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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继承案1、申请人杜宗璞(原名殷飞)的合法继承权能否丧失问题?(9年前被刑判处罚的罪名‘故意伤害’)2、申请人韩书凤与其前夫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宅基房屋)即诉争房屋依法申请再审被驳回。3、被申请人殷兆瑞非本村村民,虽分家协议有其2间房屋(本案诉争),但(分家协议)之后,其将2间房屋已转让给了其弟(被继承人殷兆江),在其知情并同意下,该四间房屋使用权才登记在殷兆江名下(家庭人口3人:为殷兆江、妻子韩书凤、儿子殷飞)。那么,该房屋的使用权是否以登记为准?4、 被申请人殷琪皓的“出生医学证明” 经申请人调查核实后发现有众多疑点、瑕疵,系虚假伪造的,而申请人曾多次申请一审法院对其身份问题要求调查收集核实,而该院对申请人合理合法的请求却置之不理,非法彩信虚假伪造的证据认定其与被继承人是父子关系,此‘依据’能否作为主要定案依据?已经一二审,申请再审被天津市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已去最高院多次,拒收材料,请律师指点迷津!的合法继承权能否丧失问题?非法彩信虚假伪造的证据认定其与被继承人是父子关系,此‘依据’能否作为主要定案依据?

继承 2019-05-28 13: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收养的子女也有代位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权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不仅被继承人收养的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继承人收养的子女也享有代为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 如果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如果继承人并没有先于并继承人死亡,而是由于其他法定原因丧失了继承权的,其子女就不再享有代位继承权,除非其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这时才能适当分给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 继承权丧失有以下特点:
    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只要继承人有《继承法》 [1] 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第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继承法》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第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
    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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