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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绍兴一家纺织贸易公司,下给一家纺织厂一批订单。1、我合同签订后,把相关的订金都打过去了,在合同里面也注明了,生产的面料必须达到我需要的各项指标,而且给他们的还有品质样。2、在生产一部分后,在进行后道工序加工的过程中,发现做出来的东西跟品质样相差很大,不符合我们的要求,中间找了一下纺织厂,反映了这个问题,后面纺织厂进行工艺更改。更改后做了一部分,但是他们不敢保证更改后的东西是否合格,也就是说他们心里也没有底。后面就停止生产了,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3、问题如下:1、我公司一共付给纺织厂46000元的费用,工厂共发给我司1200KG的货,价值2万多元。2、我公司在拿到这批货会进行了后道加工,产生了10000元的费用,但是由于这批货的有问题导到了我后面的加工出来后,成品不符合我司的要求。所以我司一共产生了56000元的损失。4、现在跟坯布厂协商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他们反过来把责任推到我们身上。拒不认责任,产生了严重的纠纷,有可能要走法律途径。在协商过程中双双的分歧如下:我司观点:1、我司认为纺织厂接受了我司提供的品质样和合同,工厂就应该保质保量按时做到我们要求的产品。2、大货出来后,我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纺织厂的货有问题。而纺织厂的观点如下:1、我司没有进行试生产,看这批货怎么样。2、我司人员直接指示他们生产人员进行生产,没有经过他们管理层人员。原因如下:工厂在生产这个货的时候,曾经问过我这个货以前在别的家做的时候,用的一些技术指标。这方面我告诉过他们,但是在别的家做的时候用的这些指标做出来的货有问题。问题1、他们认为工厂按我的提供的指标进行生的,货做出来有问题,我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这方面我是根据他们生产人员问我的事,我提供的一个参考,没有任何书面资料提供,也没有签任何确认的字,我只是提供一个参考,并要求按品质样生产。对于供方出的这个问题,我是否有责任,是否有法律效应。3、在首批625KG货发到下一道工序生产完成后,发现了供的货有问题,我拿到供货商那里给他们看到做出来的货样,并拿了品质样进行比对,发现了问题,供方的老板说进行改机,然后他下生产指令给下面的员工。更改后,生产了半天,有几百公斤的货出业,我到最终客户那看后,客户认为这批货不合格,不接受,我打电话问工厂,新更改的机器,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供方回来解决不了,提出了解决不了的原因。问题2、供方认为是我司人员跟他们说要更改机器来生产,而生产出来的东西又达不到要求,而更改设备后,又做了一批货出来,造成了损失,这个损失反而需要我司来承担。我司人员只是跟他们反馈做出来的货有问题,为了保证交期,让工厂提出解决方案来,如何进行调整,才能让做出的货达到我的要求。他们供方认为我再接调过他们的管理人员,直接跟生产人员沟通,让其更改,做下去的。这是不存在的事,按照流程,他们生产人员所有的指令应该来源于他们本公司的管理层,而不是来源于我这个外人。但是现在他们生产人员,还有管理人员一口咬定是我说的,但是没有任何书面的东西及签字确认的东西来证明我说过这样的话,但是他们这些人员一至认为我说过,据不认责任。对于供方提出的这个问题,我是否有责任,是否有法律效应。以上几个方面,如果在双双打官司的话,供方是否要赔偿我司损失。我合同签订后,是否合格,是否有责任,是否有法律效应。是否要赔偿我司损失。

劳动纠纷 2019-06-01 03: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产品不合格导致的财产损害的赔偿方式:
      
    1、 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 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
      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合同对违约行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如果协商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可以协商解决的侵权损害赔偿包括多种情况,比如关于医疗方面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争议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有数字显示,目前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达70%左右。
    现对此分析如下:首先,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这种协商简单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别在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协议书漏洞较多的情况下,往往达成协议后双方再起争端。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这种办法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办法能及时平息事态,稳定双方的情绪。
    再者,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该协议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得上诉。它的好处是法律效力高,规范性强。但医患双方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除上述三种法律规定的协商解决争议方式外,还有两种新型方式可以尝试,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律师参与或见证下的调解:
    第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目前,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医疗纠纷争议肯定缺乏经验,需大胆实践。
  • 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即“违法终止或解除”),那么劳动者可以选择:
    (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无权再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
    但是在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则仲裁员或法官可以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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