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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二0一三年七月我被西藏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聘请任隧道工程师后实际任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等职务。今年二0一六年九月八日接到回公司开会的电话1,次二日下午董事长谈话称:领导班子调整,若愿意就到别的项目部任副经理工资标准不变,不愿意就解聘,并同意我请假回家看望下年迈的父母后去新项目报到上班,可今天却又接到解聘的电话通知。请问我应该得到些什么补偿享有那些合法利益。谢谢项目副经理等职务。若愿意就到别的项目部任副经理工资标准不变,请问我应该得到些什么补偿享有那些合法利益。

劳动纠纷 2019-06-01 20: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变更合同的约定。既然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对劳动报酬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了约定,用人单位单方不能改变工资的标准。
    否则构成违约。违反劳动合同的,你朋友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解聘(或称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分为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六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要看你是否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是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等违法原因,您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标准工资是《条例》中的重要概念,是计算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停工期间工资等的基数。按照《条例》的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获得补偿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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