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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以前是添人添地,去人去地,五年一分地。土地被占用的村民每年分得土地补偿款利息。村里按时间推算15年8月底重新划分了土地。我孩子是15年12月底的没有分得土地,我们没有怨言,再等五年再分。可是16年土地政策变了,村里土地被占用的,包括以前占用的土地补偿款今年一次性付清。这就意味着没有添人添地,去人去地,五年一分地这一说法了。土地都占完了。我孩子也就意味着五年后分不到土地,而这次一次性付清的土地款也不分给我孩子。请问我孩子本村户口,是不是应该享有这次分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可是16年土地政策变了,请问我孩子本村户口,是不是应该享有这次分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征地补偿 2019-02-01 0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发生了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范围和原则  
    (一)可以分配的征地补偿款的范围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还有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的,不存在在集体成员间分配问题,若村组集体违法扣留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补偿费的,受害村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生产生活的,若需要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组织安置的,此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其同意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部分土地被征收后,一般是集体组织对失地村民统一重新调整承包地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管理使用。“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价值的补偿,但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是法定的,绝对不是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这是我国征地补偿款纠纷的主要根源,当然还是立法上的缺陷。“土地补偿费”既然是对被征收土地的“价值”的补偿,自然归土地的所有者所有,归被征土地的村组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此款才可以在集体成员间进行分配,实践中的征地补偿款纠纷主要是指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中产生的纠纷。值得关注的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还有一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虽然这一规定在实践尚未开始兑现,但从立法上对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 土地被征收,需要支付; 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目前国家政策性要求,被征地农民要纳入社保范围,湖南大部分地区也已经执行改政策。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级市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有所区别。
    征收土地必须公布补偿安置方案,若没有公布可以要求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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