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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小区的业主,在小区内停车位停车,现物业公司要收取60元/月车位出租费用,请问是否合法?且收取的费用由小区物业和单位物业委员会分摊。我所在小区的业主,是否合法?且收取的费用由小区物业和单位物业委员会分摊。

房产纠纷 2019-02-14 12: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在建筑区划内以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们的需要。建筑区划内,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的汽车位和车库。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 地下的停车位,一般你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肯定会规定了是开发商的,但是这些车位中有一些是防空的or防战争的,这些是不能将车位的所有权卖掉的,因为国家如果有紧急情况会随时征用,你只能跟开发商买使用权,这样你就不能办产权了。这个是国家的硬性要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权的长期买卖就相当于是租赁性质的,可能会违反最多不超过20年的规定,这个风险是需要考虑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的各地会有相关的地方性文件法规对闲置房屋物业费采取一定的减免。地方不同,减免金额不一样。
  • 《物权法》颁布后对小区的绿地、道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权属做出了明确规定,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但对于停车位的权属进行了区分,一部分是占用了小区公共面积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一部分是规划到地下的地下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基本上等同于说是属于开发商。
    综上,你所说的物业出租的地面停车位和绿化面积均为业主共有,物业擅自出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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