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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老婆跟别人暧昧的聊天记录,能作为离婚证据吗?

婚姻家庭 2022-10-29 13: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之间吵架聊天的记录能够做离婚的证据。对于网上聊天记录等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要经法院等机关查证属实。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网上聊天记录能作为离婚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网上聊天记录等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吵架聊天记录可以做离婚的证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网上聊天记录等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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