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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三个女儿,B是大女儿,A几个月前过世了,但生前在居委会作过一份协议书(制作协议书时A已经神智不清,协议书是三个女儿及其女婿制定并签名,没有A签名,由居委会见证),大致意思是A因晚年患有老年痴呆所以经子女协商将老人送入养老院,费用由老人的退休金、生产队拨款支付,如不足由子女平坦,死后除去丧葬费后,其余都将归B所有。当时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见证的,在场的三个女儿和女婿都签字同意的。但是A过世后,发现拨款形成的存款金额达到了24万元之多,于是其他女儿不同意把A的遗产归大女儿所有了,提出要平分这笔钱。目前,葬费是B出的,估计8万左右,其余两个女儿没有出钱,原先的24万没动。问题:一、这份在居委会写的协议书是否有效?二、这场纷争是遗产继承呢还是遗赠?如果是遗产继承,那么属于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呢,为什么?三、在其他人不同意、不配合的情况下,B如何做才可以拿到这笔存款?四是如果提起民事诉讼,是应该把丧葬费去除呢,还是用总的财产额去诉讼?这场纷争是遗产继承呢还是遗赠?如果是遗产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呢,还是用总的财产额去诉讼?

继承 2019-06-17 11: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有遗嘱按遗嘱分配遗产,没遗嘱,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平分或者协商分割,如果继承人有赡养能力但是尽赡养义务比较少,可以少分遗产。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起诉。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1、夫妻一方死亡时,其所有的财产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2、遗产包括死者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婚后共同财产其所有的份额。作为死者的妻子,有权继承取得丈夫的遗产。  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扶养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  
    (二)扶养人的权利义务  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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