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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农村他人土地承包内容因一字之差,侵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这合同还有效吗?

房产纠纷 2022-11-02 07: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承包合同有效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土地合同的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承包关系的成立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土地承包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无效:
    1、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2、合同双方存在虚假的意思表示;
    3、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 要看情况。如果擅自变更的,合同无效;如果招投标完成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且不损害公平竞争的,不属于串通投标的,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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