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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人员工作中出现重大纰漏,致使公司业务损失,公司将此人辞退,并未给其发放工资,公司在收集证据走法律途径索赔业务亏损,但该人员多次来公司闹事还带人一起来公司堵门诽谤、侮辱、辱骂公司领导,还开直播、拍视频散步不实谣言,致使公司员工离职,堵公司门、摔门、大力将自己的物品故意摔到桌子上造成很大声响,然后我们报警了,我们报警的诉求是要求警察将闹事的人带离公司,但警察来了偏袒对方,并命令公司领导放下烟,我们明确告知警方我们已走法律途径在解决这个事情,但警察一直听对方意见和我们扯并且警察大声命令我们与该员工次日9点必须去劳动仲裁部门调解。他们有权利命令要求我们吗?

调解 2022-11-02 22: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报警,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仍然不支付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被恶意投诉的,可以与投诉人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更正或者删除诽谤内容、并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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