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大专生,19岁,放假结束后没有回校上课,三天后溺亡,期间老师完全没有告知家长孩子没有到学校。学校应该负什么责任。

教育 2022-11-04 11: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放假期间学生溺水学校没有责任。放假期间,属于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意外事故,对于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 学生在学校坠亡,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如果是意外事件或者学生自杀,学校是没办法控制的。但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当比如设施墙体的缺陷没有及时进行维修,或者学生有反常状态学校发现或本应发现,却没有作出措施的,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学生在学校坠亡,一般情况下,学校没有责任,但如果是意外事件或者学生自杀,学校是没办法控制的。但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当比如设施墙体的缺陷没有及时进行维修,或者学生有反常状态学校发现或本应发现,却没有作出措施的,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郑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